注册号:3710150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63号 - 申请人:万里鲲鹏(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71015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63号

       

      申请人:万里鲲鹏(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15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9576号“维润 V-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电视商业广告”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