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0116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01号 - 申请人: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301164号“创意甜品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01号

       

      申请人: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1164号“创意甜品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1639号“創意CHUA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53933号“創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12303号“创意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478764号“创意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97619号“创意集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457384号“创意铺子reotive sto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705334号“創意 考工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创意甜品屋”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主要识别文字“创意”,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