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骄JIJ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329773号“冀骄JIJI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75号

       

      申请人:邯郸市冀骄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9773号“冀骄JI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7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