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84419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88号 - 申请人:浙江凯能电器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18441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88号

       

      申请人:浙江凯能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44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82214号“耀焜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65759号“柳控电气LiuKong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结构、设计外观、整体含义、呼叫、显著识别部分等发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ing过宣传和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营业环境图、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开户许可证、商标设计内涵、产品照片、产品认证书、检测报告、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经过一定的设计,极易被识别为字母“K”及盾形黑色背景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K”及图部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和隔离观察的情形下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在案证据未显示申请商标,其余小部分证据显示的是申请商标与其他标识的组合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