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089343号“ET•PUM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89号
申请人:东莞市爱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9343号“ET•PU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商标与商号两位一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2718号“ENPU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宣传画册、合作客户,订单、送货单、发票、公司环境视频、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在产品、包装、公司、广告牌以及各网站的图片、申请人参加各地展会的图片、申请人列举的商标详情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部分“ENPUMP”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且均为无含义的字母组合,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