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8868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42号 - 申请人:上海阳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688686号“EDWARD GAMING EDG

    INTERNATION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42号

       

      申请人:上海阳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方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8686号“EDWARD GAMING EDG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2806号“EOC”商标、第7669749号“ECWARD”商标、第5459670号“爱德华”商标、第12175229号“爱德华”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GAMING”在申请商标中不是赌博的含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的“GAMING”可译为“赌博”,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