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677385号“王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48号

       

      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77385号“王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5701号“DYNAS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指向性,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介绍宣传材料;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资质;申请人产品的销售情况、获得的专利证书、荣誉清单以及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客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摩托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对应,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