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洁物业YIJIEWU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975929号“易洁物业YIJIEWU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96号

       

      申请人:保定易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5929号“易洁物业YIJIEWU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072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驳回,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第324780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权利尚不确定。申请商标与第13833687号“伊汇麒YI HUI 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12898号“宜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432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157024号“恒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版权证书;在申请人服务场所、名片、办公文书、服装等上的使用证据;物业服务合同及与国王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望都县供电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费缴纳发票。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均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