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4483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68号
申请人: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8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30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在“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