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0735948号“King lat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46号
申请人:成都海乐淘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35948号“King la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969679号“kingo及图”商标、第16171273号“KING LIVING”商标、第26033151号“KING LIVING”商标、第13614661号“天王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059410号、商评字[2019]第000005941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胶乳王”,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19年11月28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King”、“KING”,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广告、样品散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英文“King”有“国王”之意,“latex”有“胶乳”之意,整体易被相关公众译为“胶乳王”,将其使用在进出口代理、货物展出等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