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309298号“环球工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83号
申请人:钱文玲
委托代理人:天津猎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9298号“环球工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1994号“CPT环球”商标、第7037859号“环球贸易广场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RE及图”商标、第8603911号“环球网上商城及图”商标、第31582436号“环球鞋业”商标、第34262353号“环球128”商标、第17118504号“环球教育GEDU.org”商标、第25245602号“环球”商标、第33391494号“环球便利店”商标、第34186546号“环球美学”商标、第35177656号“环球美术”商标、第33526255号“环球工匠”商标、第32805680号“环球工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九、十一已被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九、十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十、十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十、十二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环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