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9336号“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50号

       

      申请人:HIGHVIEW ENTERPRISE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9336号“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43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96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497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14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143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6071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14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143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八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复审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八仍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第7、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经设计字母“H”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37、39、40、41、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经设计字母“H”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八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9、37、39、40、41、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