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urobra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824976号“neurobr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86号

       

      申请人:槟城岛星研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曙博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4976号“neurobr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eurobrain”可译为“神经大脑”,指定使用在“函授课程”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锻炼脑神经等相联系,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