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ULASH PROFESSION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012398号“NEULASH PROFESSION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76号

       

      申请人:生泰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398号“NEULASH PROFESSI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2971号“NE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商标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化妆品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区已经获准注册,而且在中国市场上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唯一的联系,不会与引证商标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销售证据及相关网页搜索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