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地圣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800438号“藏地圣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19号

       

      申请人:北京雪域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晶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0438号“藏地圣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32372号“藏地圣田及图”商标、第12632508号“藏地圣田及图”商标、第16173184号“藏地圣洁”商标、第19029721号“藏地圣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包含“肽”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公司简介、网站截图、商标及产品设计方案、合作协议及发票、产品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保健袋、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医用保健袋、蜂王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藏地圣肽”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藏地圣田”、“藏地圣洁”、“藏地圣雄”仅相差一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另,申请商标中,“藏地”主要指西藏地区,“肽”是一种有机化合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