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0463号“FOS4”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74号
申请人:ELECTRONIC THEATRE CONTROLS,INC.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0463号“FOS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0189号“FO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审理完结后再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提撤三的申请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