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LENIQ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610922号“POLLENIQ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70号

       

      申请人:格莱米尼克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0922号“POLLENIQ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19423号“POLLENIQUE”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娜娜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