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161479号“SUN LO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35号
申请人:青岛美星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61479号“SUN LO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6847号“华夏生生 HUAXIASHENG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7982号“龍龍 DR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24246号“WZBG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19年7月6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各种服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设项目的开发、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