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6343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37号 - 申请人:漳州德嘉建材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863430号“德意嘉DEYI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37号

       

      申请人:漳州德嘉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3430号“德意嘉DEY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8380号“德意家”商标、第5693252号“波神凯线;BSKX”商标、第34280779号“限实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