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011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30号 - 申请人:济南零度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2011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30号

       

      申请人:济南零度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猎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11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8066号图形商标、第11589885号“之益堂及图”商标、第35913963号“GOTOP及图”商标、第25143104号图形商标、第3157394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宣传图片、店铺门头照片、员工工服、产品包装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