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SON OF PLEN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710015号“SEASON OF PLEN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75号

       

      申请人:科尔顿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朗威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015号“SEASON OF PLEN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EASON OF PLENTY”通常译为“丰盛的季节”,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8293号“收获的季节”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