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710015号“SEASON OF PLEN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75号
申请人:科尔顿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朗威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015号“SEASON OF PLEN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EASON OF PLENTY”通常译为“丰盛的季节”,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8293号“收获的季节”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