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眼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668360号“爱眼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37号

       

      申请人:高莹莹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8360号“爱眼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