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333043号“蜂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88号
申请人:中山市蜂巢保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33043号“蜂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070199号“蜂巢 FengChao”商标、第10331608号“蜂巢 bee home”商标、第6590749号“老蜂巢”商标、第1393550号“蜂之巢 HONEY COMB”商标、第7059280号“蜂之巢”商标、第1778481号“金蜂巢”商标、第11167864号“蜂之巢”商标、第11641627号“蜂之巢”商标、第12945633号“蜂之巢 HONEYCOMB”商标、第1390693号图形商标、第5347825号“纯英及图”商标、第6905416号“中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二、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商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三、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第229998号“蜂巢及图”商标、第1306271号“蜂巢及图”商标(以下称在先商标一、二)基础上的注册,且部分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晚于在先商标一、二,故申请商标应当受到保护和肯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528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汉字“蜂巢”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汉字“老蜂巢”、“蜂之巢”、“金蜂巢”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龟苓膏、非医用草本茶、蜂王浆、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核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否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基础上的注册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八宝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