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5157107号“FFF”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84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法国足球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发现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57107号“FF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6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和市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第9类核准注册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领取上述材料,但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以下主要证据(以打印件形式):1、淘宝店铺截图;2、被申请人产品学习软件图片;3、购销合同及发票;4、微信公众号及图;5、在手提袋、信封等其他物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情况照片。
      我局将上述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2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3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光盘(音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密码磁卡”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本案而言,证据1系申请人自行截图存留的自制证据,证据2的产品图片同属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上述证据中并未显示证据的形成时间,我局不予采信。证据3的合同及发票中并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的公众号页面截图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其上或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或未显示时间,我局不予采信。证据5的照片属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我局不予采信。综合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