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386293号“幸福道商業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34号
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幸福道生活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6293号“幸福道商業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品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52952号“幸福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大众的高度认可,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使用及宣传申请商标的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1928号决定在不动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幸福道商業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幸福道”,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 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担保;共用办公室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典当;公寓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