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925121号“High吧全民小视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28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5121号“High吧全民小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8671号“high ON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high”,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在线论坛;电子邮件传输;信息传送;电视播放;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视频点播传输;视频点播传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交互式电视服务;提供信息和数据库的接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