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145250号“三丰家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33号
申请人:陈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5250号“三丰家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95915号“三丰Sanfeng”商标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4534号“奇蒙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