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222853号“新戴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26号
申请人:杨向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2853号“新戴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04499号“戴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7897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共存不致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