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507684号“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25号
申请人:乔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07684号“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13227号“螢釀Ying Niang”商标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
经复审认为,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