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912818号“HI吧全民小视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29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2818号“HI吧全民小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30338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44775号“Hi PAR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24502号“Hi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56097号“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37756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18575号“hi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Hi”,在文字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麦克风”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录像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计算磁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