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026338号“SenseThemeP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40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26338号“SenseTheme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5851号“6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20883号“神现 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90389号“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447577号“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一、三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enseThemePark”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文字“SENSE”、引证商标三文字“SENS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测量、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测量、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测量、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