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1768号“OUA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19号
申请人:OUATE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1768号“OU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3675号“OUAT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关于第5类中被驳回的“药品”商品,申请人愿服从商标局的更改要求,将此商品修改为“人用药”及“兽医用药”。请求将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将“药品”商品变更为“人用或兽医用药”商品。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含药物的肥皂、香料、淡香水、化妆用油、洗发液、牙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OUATE”与引证商标“OUATIE”仅一字母之差,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洗液、抗菌皂、消毒皂、药皂、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洗发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OUATE”与引证商标“OUATIE”仅一字母之差,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或兽医用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其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或兽医用药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