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697621号“无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18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7621号“无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46845号“无赦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获荣誉证明等知名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放映设备、防眩光眼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