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086770号“妙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39号

       

      申请人:卜素华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086770号“妙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引证的第14328507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晶晶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