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519631号“世纪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20号
申请人: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19631号“世纪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5676号“世纪传承”商标、第1650304号“传奇”商标、第13910519号“传奇”商标、第20554121号“传奇”商标、第22989745号“传奇”商标、第31626131号“传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请求待诸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先已有“传奇”系列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在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上裁定无效,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六被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USB闪存盘、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移动电话用计算机游戏软件、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唱片、头戴式耳机、耳机、穿戴式视频显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摄像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世纪传奇”与引证商标一“世纪传承”仅一字之差,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五“传奇”,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动画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