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1399098号“熊猫洋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3410号重审第0000000794号
申请人:杭州铕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13410号《关于第21399098号“熊猫洋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第30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204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且已过宽展期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7142603号、国际注册第611089号、第108571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2867093号、第131946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复审指定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