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RF 2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381345号“CJRF 2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58号

       

      申请人: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1345号“CJRF 2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22243号“长江润发25°”商标、第31976791号“25°”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