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889号“DISTILLERY AV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59号
申请人:雅芳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889号“DISTILLERY AV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4233号“雅芳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类第16227494A号“雅芳 益美高 AVON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35123号“色彩魔力AVON COLOR TR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7791号“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4234号“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71914号“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71929号“雅芳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71941号“雅芳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147825号“康采生活AVON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147828号“雅芳生活AVON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821923号“AVON SKIN GOOD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626133号“AVON COLOR TR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4712766号“雅芳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类第16227493号“AVON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类第16227493号“AVON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类第16227494A号“雅芳 益美高AVON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国际注册第1367904号“AVON EVE DU 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70402号“AV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0588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2322647号“苏雅图SURE TO 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1158315号“美伊都水精灵MOIDO 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设立证明及地址变更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该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