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050586号“ELPIS BEAU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88号
申请人:璟通(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0586号“ELPIS BEAU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63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15809号“伊丽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64388号“ELLEHUIS SINCE 198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64345号“ELLEHUIS SINCE 198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528071号“伊丽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9586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商标的整体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