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088354号“周氏好厨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68号
申请人:周盼盼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8354号“周氏好厨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3176号“周氏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58526号“周氏门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41854号“周氏麻花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080746号“周氏 ZHO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434298号“周氏鸭业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引证商标二、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显著部分文字“周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