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233327号“Solz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31号
申请人:邰晶晶(原申请人:浙江西扮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3327号“Solz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2667号“SO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32317号“SOLO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转让至邰晶晶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olzin”与引证商标一文字“SOLIN”、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SOLOIN”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