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 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287495号“POWER 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236号

       

      申请人:海滨之巫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87495号“POWER 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且与申请人建立唯一指向性联系。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7535号“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67973号“POWER 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协商共存事宜。四、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国际象棋、国际象棋棋盘、棋盘游戏器具、纸牌、跳棋、骰子、跳棋棋盘、骰子杯、扑克牌、连冰刀的溜冰鞋、旱冰鞋、(冰刀)冰鞋、合成材料制圣诞树、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靶、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拉拉队用指挥棒、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抽奖用刮刮卡、球拍用吸汗带商品提起复审申请,接受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8611号“POWER 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45005号“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35238号“E-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065377号“E-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27338号“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出具其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象棋、国际象棋棋盘、棋盘游戏器具、纸牌、跳棋、骰子、跳棋棋盘、骰子杯、扑克牌、连冰刀的溜冰鞋、旱冰鞋、(冰刀)冰鞋、合成材料制圣诞树、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靶、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拉拉队用指挥棒、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抽奖用刮刮卡、球拍用吸汗带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关于申请商标在国际象棋、国际象棋棋盘、棋盘游戏器具、纸牌、跳棋、骰子、跳棋棋盘、骰子杯、扑克牌、连冰刀的溜冰鞋、旱冰鞋、(冰刀)冰鞋、合成材料制圣诞树、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靶、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拉拉队用指挥棒、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抽奖用刮刮卡、球拍用吸汗带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象棋、国际象棋棋盘、棋盘游戏器具、纸牌、跳棋、骰子、跳棋棋盘、骰子杯、扑克牌、连冰刀的溜冰鞋、旱冰鞋、(冰刀)冰鞋、合成材料制圣诞树、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靶、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拉拉队用指挥棒、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抽奖用刮刮卡、球拍用吸汗带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国际象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文字“POWER 9”与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POWER PRO”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国际象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扑克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国际象棋、国际象棋棋盘、棋盘游戏器具、纸牌、跳棋、骰子、跳棋棋盘、骰子杯、扑克牌、连冰刀的溜冰鞋、旱冰鞋、(冰刀)冰鞋、合成材料制圣诞树、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靶、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拉拉队用指挥棒、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抽奖用刮刮卡、球拍用吸汗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关于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