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0850号“tecome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13号
申请人:特克迈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0850号“tecom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国际删减申请,请求删减第7类“润滑油泵、陆地车辆引擎用燃料泵、瓣阀(机器部件)、马达和引擎用废气再循环(EGR)阀门、空气压缩机出口用卸载止回阀、离心泵、泵膜片、隔膜泵、电动树篱修剪器和相关的备用零部件、机器和机床、高压洗涤机、清洗设备、非手动的农业器具、农用喷雾机”商品及第9类“不间断电源”商品。申请商标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3800号“TECOMEC”商标、国际注册第668966号“TECMEC”商标、国际注册第1190221号“TELCOME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协商共存,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请求将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润滑油泵、陆地车辆引擎用燃料泵、瓣阀(机器部件)、马达和引擎用废气再循环(EGR)阀门、空气压缩机出口用卸载止回阀、离心泵、泵膜片、隔膜泵、电动树篱修剪器和相关的备用零部件、机器和机床、高压洗涤机、清洗设备、非手动的农业器具、农用喷雾机”商品及第9类“不间断电源”商品上的国际删减申请已予以核准。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林业和园艺机械的附件和组件;喷雾机的附件和组件;高压清洁机和工业清洗机的附件和组件;压力阀(机器部件);容积泵;搅动机;喷枪,即喷雾器;用高压水清洁表面的机器;阀(机器部件);除草机和喷雾机的附件和组件;喷雾机器和装置的部件和备件;除草剂、杀虫剂、阀门的机器和装置的部件和备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喷雾器(自动推进)、用于摇动和混合清漆和清漆原料的机器和机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tecomec”与引证商标一“TECOMEC”字母构成相同、仅大小写不同,与引证商标二“TECMEC”仅一字母之差,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螺线管阀(电磁开关);电气控制、检测以及监测的设备;用于灌溉洒水系统的电气控制装置;控制板(电)”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变压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tecomec”与引证商标三“TELCOMEC”仅一字母之差,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