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6546311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依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久末佳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463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4173号决定,于2019年4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钱包;皮床单;手提包;公文包;旅行包(箱);钥匙盒(皮制);皮制带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以百货柜台推销的形式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7月7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皮床单、皮制带子、伞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7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5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钱包;皮床单;手提包;公文包;旅行包(箱);钥匙盒(皮制);皮制带子”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及复审中均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钱包;皮床单;手提包;公文包;旅行包(箱);钥匙盒(皮制);皮制带子”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钱包;皮床单;手提包;公文包;旅行包(箱);钥匙盒(皮制);皮制带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