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6567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50号
申请人: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67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的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1111号图形商标、第16853825号“财相宝 VSUPA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及外观上区别明显,并不构成在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已经具有区别于其他商标的显著特征。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