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886202号“我的教师 wo de jiao s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49号
申请人:北京艺心尚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6202号“我的教师 wo de jiao 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34948号“我爱教师 52 52JIAOSH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固定客户群体,若被驳回,势必会影响知悉申请商标的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信息、在先判决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