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9553292号“天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42号
申请人:安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53292号“天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71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已投入大量使用及宣传中,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流程状态信息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8188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天工”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天工”文字构成相同,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烧酒、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已投入大量使用及宣传中,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