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A COMMAND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9800772号“MEDIA COMMAND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41号

       

      申请人:厦门媒管家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00772号“MEDIA COMMA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09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347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18990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88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差异,且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故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申请阶段,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撤销后将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释义、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受理证明及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等商品上的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上的注册公告刊登在2019年12月21日第1676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四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179号决定书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MEDIA COMMANDE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COMMANDER”,且整体未形成新的可区分含义,故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壳、手表及其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互式触屏终端、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