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180352号“PARIS CREEK FARMS
ORGANIC DAI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61号
申请人:BD农场帕里斯格里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0352号“PARIS CREEK FARMS ORGANIC DAI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当中的“PARIS CREEK”为澳大利亚一地区名称,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同时“PARI”亦是英文中常用名“帕里斯”。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法国巴黎首都”以外的其他含义,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申请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报道、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PARIS”可译为“巴黎”,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中含有“PARIS”,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