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255863号“E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960号
申请人:意欧思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5863号“E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8991号“EOS SOLUTIONS及图”商标、第12499439号“EOS EVOLUTION OF SMOOTH”商标、第14232473号“EOS及图”商标、第28197597号“伊欧诗E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商标共存协议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OS”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EOS”、引证商标四的外文显著识别部分“EOS”相同,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2日